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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人員施行實名製

2021-05-07

為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秩序 ,加強施工現場建築工人管理 ,維護建築工人合法權益 ,促進培養建築產業工人隊伍 ,保障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 ,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要求 ,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築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 ,結合本市實際 ,市住建委製定了《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製管理辦法》 。《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行 。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房屋建設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交通工程 、水務工程 、園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人員的實名製管理適用本辦法 。
管理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製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實名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 ,負責本市房屋建設工程及非交通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名製的日常監管工作 。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本市交通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交通工程 、水務工程 、園林綠化工程等專業工程實名製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日常監督工作 。
各區建設及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 、特定區域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或職責範圍內建設工程實名製管理的日常推進和協調監管 。受區建設及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進行實名製監管的建設工程監管機構 ,負責日常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 、區建築業相關管理部門配合做好相應的招投標監管 、定額編製 、人員培訓等管理工作 。

信息化管理
本市實名製管理工作依托統一的上海市建設工程實名製管理係統(以下簡稱“實名製係統”)開展 ,並與相關委辦局 、各區 、特定地區管委會形成互聯共享 、統籌通用的運行管理模式 。
實名製係統實行現場人員實名登記信息和工地現場管理信息關聯比對 。具體包括 :勞動合同信息與進場人員信息關聯 ,人工費與工資支付數據關聯 ,人員現場考勤與銀行卡工資發放數據對接 ,市場準入和實名信息關聯 。本市實名製係統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實名製係統實現數據共享 ,互聯互通 。

管理原則
本市實名製管理 ,采用“規則統一 、數據歸集 、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的原則 ,堅持用人企業的勞務管理與用工企業的現場管理相結合 、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與現場誠信記錄相結合 。施工現場配備的實名製管理硬件設施和軟件係統所需費用 ,列入建設工程安全防護 、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

參建單位職責

施工現場參建各方應當將本市實名製管理的相關要求及內容列入招投標文件或者承發包合同條款 ,及時 、真實、完整地錄入實名製管理的相關信息 ,有效落實實名製管理。參建各方應當充分尊重個人隱私 ,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不得隨意複製 、下載和傳播實名製管理產生的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費 ,並督促施工現場參建各方落實實名製管理的各項要求 。
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定職責 ,加強相關人員到崗及履職的督促管理 。項目總承包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 、施工總承包 、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單位 ,下同)對所承接項目的實名製管理負總責 ;項目分包企業(包括專業分包 、勞務分包)對其分包範圍內的實名製管理負直接責任 ,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實名製管理相關工作 。
用人企業(即與建築工人直接發生勞動合同關係的企業 ,下同)應當依法與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並將建築工人相關信息錄入實名製係統並形成本企業的實名管理庫 ,依據勞動合同對建築工人進行履約管理 ;用工企業(即實際參與施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 ,不包括勞務企業 ,下同)應當對用人企業實名管理庫中的人員實行現場準入 ,並加強核查及現場管理。建築工人可通過手機移動端知曉個人的實名製相關信息 ,配合做好實名製信息錄入 ,服從現場管理 。

實名信息
實名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 、從業信息 、信用信息等內容 。基本信息包括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 、文化程度 、工種(專業) 、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
從業信息包括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情況 、考勤情況 、工資支付情況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誠信評價 、舉報投訴以及現場用工 、教育培訓 、防疫 、質量安全行為記錄等信息 。
建庫管理
施工現場參建各方應當將本單位現場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及從業信息中的工作崗位等內容錄入實名製管理係統 ,並實時更新維護 。用人企業應當將建築工人的基本信息和從業信息中的勞動合同期限 、工資約定等內容錄入實名製管理係統 ,並實時更新維護 。
勞動合同終止或因死亡等不可抗因素無法繼續進場履職的 ,或1年及以上無更新數據的現場人員 ,其實名登記的信息將被自動凍結 。登記信息被凍結的人員需重新啟用的 ,用人企業須審核相關信息 ,並對其重新進行實名登記 。
進場登記
項目開工後 ,參建單位應當從實名登記時錄入的人員中選用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 ,並在實名製係統中完成選人操作 。
項目開工後 ,用人企業應當從實名登記的建築工人中選擇人員分派到參與施工的工地現場 ;用工企業應當按合同承包範圍 ,對分派的人員進行進場信息核實 ;項目總承包企業應當進行抽查核查確認 。
各單位均在實名製係統中完成相關操作 ,係統自動生成現場人員名錄 。項目總承包企業應當將現場人員名錄與相應人員的勞動合同合並存放 ,一一對應 ,留存備查 。
現場管理
通過進場實名登記的建築工人 ,方可進入相應的施工現場 ,按規定上崗作業 ,享有和承擔與考勤 、工資支付 、施工管理 、保險理賠等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

退場確認
管理人員變更與退場 ,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並按本市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送等工作 。分部分項工程完工後 ,經過用人企業確認建築工人工資支付完畢 、無欠薪等遺留問題 ,用工企業核準 ,建築工人可退場 ;項目完工後 ,經過用人企業確認建築工人工資支付完畢 、無欠薪等遺留問題,總包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流程後 ,建築工人自動退場 ;實名登記信息已被凍結的人員 ,視為已退場 。
門禁設置
項目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現場的門禁與考勤設備的設置 、安裝 、維護 。門禁與考勤設備應當包括門禁裝置 、人臉識別裝置 、信息顯示設備以及實名信息采集設備等 ,門禁通道數量設置應當與現場人員規模相匹配 。
門禁與考勤設備應當確保在工程開工前完成安裝 ,在工程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後方可拆除 。合同終止或者停工時間較長確需拆除的 ,經書麵申請並由工程監督機構確認後方可拆除 ,複工前需確保重新安裝完成 。
考勤要求
出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當經過人臉識別門禁考勤 ,每日按實考勤 。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的考勤記錄作為其到崗履職的依據之一 。考勤數據由各參建單位每月進行核實 ,建設單位抽核查 ,抽核查頻率不小於每季度一次。
考勤記錄及核實 、抽核查情況應當實時更新 、留存備查 。無考勤記錄的項目管理人員視作不到崗位履職 ,由工程監督機構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建築工人的考勤記錄作為其獲取工資 、享受保險理賠權益的依據之一 。考勤數據由各用人用工企業核實 ,項目總承包單位匯總 。
考勤公示
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 ,按月公示建築工人考勤信息 ,供建築工人查詢 。建築工人對考勤數據有異議 ,且與用人用工企業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可按農民工維權告示牌提示的方式 ,向相關監管部門反映 。
各用人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 ,依據建築工人考勤記錄 ,於每月5日前形成施工現場人員的工資發放清單 ,報項目總承包單位和工資代發銀行 。項目總承包企業應當向各參建單位提供工程承包合同信息報送編號 。
各參建單位應當將項目名稱 、工程承包合同信息報送編號報工資代發銀行 。工資代發銀行依據代發工資協議及人員工資發放清單 ,通過工資專用賬戶向建築工人發放工資 ;或由項目總承包企業與銀行對接工資代發事宜 。
數據對接
施工現場的考勤數據應當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對接並報送實名製係統 ,報送數據應當符合規定 。門禁 、考勤及數據對接的具體事項規定由市安質監總站另行發布,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行政服務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
工資代發銀行應當將工資發放信息與實名製係統進行數據對接 ,未與本市實名製係統實現數據對接的商業銀行 ,不得作為本市建設工程人員工資的代發銀行 。銀行工資發放及數據對接具體要求另行發布 。
信用記錄
施工現場用工企業應當將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的從業和信用信息錄入實名製係統 ,並更新維護 。施工現場人員對錄入的從業和信用信息有異議的 ,可按農民工維權告示牌的提示向相關監管部門反映 。
 
現場考核製度
施工現場參建各方應當以管理人員和建築工人的信用信息為依據 ,建立管理人員和建築工人的考核獎懲製度 ,定期進行考核評價 ,考核結果作為工程承包及人員選用 、管理的主要依據 。
日常管理
參建各方應當按照各自的實名製管理職責 ,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實名製管理製度 ,明確勞務管理專員 ,落實各項管理要求 ,保留相關記錄 ,加強自查自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弄虛作假方式 ,虛報 、漏報或者瞞報施工現場人員的實名信息 。
日常監督
市 、區受委托的監管機構應當將實名製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 、專項檢查 、巡查範圍 ,加強對相關責任主體的實名登記 、考勤 、工資實名支付 、誠信記錄等工作的比對檢查 ,對相關責任主體管理職責的落實情況加強監管 。
監督處理
工程監管機構發現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 ,實名製管理不到位的,虛報 、漏報或者瞞報施工現場人員的各類信息或者不及時更新實名登記信息的 ,應當立即責令整改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責任單位 ,應當責令停工整改 。
對實行實名製管理不力 ,並造成安全 、質量 、欠薪等問題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監管機構應當依法給予相關行政處罰 ,相關責任單位 、責任人納入安全、質量重點監管範圍 ;納入誠信評價管理體係 ,依法依規限製其在本市承攬業務 、資質升級 、評優評先等 。
數據安全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實施信息共享 、共治 。對違反數據信息安全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將依法進行處置 。涉及刑事犯罪的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發現部門向公安部門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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